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資料使用者需要依從六項保障資料的原則:合法公平地收集;資料準確,合理保存時間;只用於指定用途;適當保安措施;資料類別及用途公開透明;當事人可查閱。然則,校園驗毒——互相同意,非呃非搶;檢驗精準,若干日子(比如畢業後)銷毀紀錄;只用來檢驗毒品殘屑;並謹慎保密;容許學生翻查——做妥了,就不會侵私隱吧。
可是,即使校方局方聲稱做足六點,怎保證結果準確?市民何以知道他們銷毀紀錄沒有?怎確保他們沒拿學生尿液做其他用途?天曉得他們小心保護資料?如此,搞不好則損隱私。就像一道菜,煮不好會難食——但它不是天生難食。吳斌給孫明揚的公開信,也是提點當局具體操作要考量那六大原則,倒沒斷言驗毒本身就是侵犯私隱。
讀下去,還有豁免條款。如果事關「健康」,資料可作他用;如果事關「罪案的防止或偵查」,則有免責辯護。我們都知道,吸毒違法,會殘害身體,甚至致命。我只是小小編輯,不會法律什麼的,只是從字面理解和猜想,如果「為了防止罪案」不在此限,那麼計劃偶一閃失,還算不算侵犯私隱?
我不同意「吸毒的人講什麼私隱」。一息尚存,各有隱私,就是殺人犯也有,但殺人不是私隱。為年輕道友保密身分,是好,原因是較容易重新做人,斷估不是因為吸毒是私隱。實在很怕「自由」「私隱」之類偉大詞語,被我們這代人愈用愈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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